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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》办法〉和〈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的决定
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
2019-03-21
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》办法〉和〈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的决定

【发布部门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【发布文号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
【效力级别】 地方政府规章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2019-03-21【实施日期】 2019-03-21
【法律话题】 交通运输 ;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 ; 土地房产
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

(第239号)
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》办法〉和〈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〉的决定》已经2019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

2019年3月21日

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〉办法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》的决定

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〉办法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》作如下修改:

一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〉办法》(2013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)

第三条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:“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,货车、挂车、专用作业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暂按前款规定适用税额标准的50%征收。”

将第七条修改为:“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。”

二、《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》(2016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)

第三条第二款下增加一款:“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,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%调整为30%。”

将第六条修改为“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。”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〉办法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,重新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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